農地依法變更編定為非農地於細部計畫完成前訂約並如期申報移轉可申請不課稅

○君所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訂立買賣契約,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始申報移轉,准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君申報移轉土地,係於89年8月3日訂定契約,據查得該土地分區使用情況係屬主要計畫住宅區,惟簽約當時尚未發布細部計畫;嗣後該地區之細部計畫於89年8月4日發布實施,系爭土地亦於89年9月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本案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經查明訂約之日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應得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10/07台財稅第08900632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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