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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重購退稅
換屋是人生大事,隨著房價上漲,換屋的成本也越來越高。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負擔,政府推出了「重購扣抵/重購退稅」的節稅優惠方案。針對前述財產交易所得稅與房地合一稅的扣抵或退稅,新屋或舊屋的所有權人,無論是本人或其配偶,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但要注意的是,政府為了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若經查發現出售的舊屋沒有「實際居住」使用,退稅申請將不會被核定。
申請條件
民眾在2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重購行為,並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重購扣抵或退稅:
-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
- 出售的房地賣出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新制 vs. 舊制
重購扣抵/退稅的適用稅制有所不同,民眾可依購屋時間判斷適用哪種制度:
購屋時間 適用稅制 扣抵/退稅方式 104年12月31日前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重購房屋隔年申報所得稅時,從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 105年1月1日之後 房地合一稅制 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提出申請退稅 注意事項
- 無論新制或舊制,退稅都僅針對自住房屋。
- 新制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他用或再移轉,否則將追繳原退還稅額。
- 所得稅舊制僅針對「小換大」才能退稅(新購屋總價需大於舊屋總價),新制房地合一稅則放寬大屋換小屋可按比例退稅。
- 新屋或舊屋的所有權人,無論是本人或其配偶,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
- 舊制的房屋「戶籍登記」須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而新制中的「直系親屬」則限縮為未成年子女。
- 三種稅目重購退稅/扣抵條件整理
稅目 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 房地合一稅(新制) 土地增值稅 買賣期限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並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並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並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戶籍登記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新舊所有權人 無 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 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 退稅說明 新購屋價額需大於舊屋價額 新購房地總價大於舊房地總價,可全額退稅。新購房地總價小於舊房地總價,按比例退稅 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公告現值加上出售時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公告現值,可申請退稅(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實例說明】
房地合一稅退稅 以小換大
重購房地之總價大於出售之房地總價,出售時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可「全額」退回。
舉例來說:
許先生於 108 年 1 月買進 A 房地並設籍居住,111 年 7 月以 2,500 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200 萬元,另於 112 年 7 月以 3,000 萬元買進 B 房地並設籍居住,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期間也在 2 年內,加上重購房地之價額(3,000萬)大於出售之房地價額(2,500萬),故許先生賣房地所繳納稅額,可全額申請退還 200 萬元。
以大換小
重購之房地總價小於出售之房地總價,出售所繳納之房地合一稅只能「比例」退回。
舉例來說:
陳小姐於 108 年 1 月買進 A 房地並設籍居住,111 年 3 月以 2,500 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100 萬元,另於 112 年 11 月以 2,000 萬元買進 B 房地並設籍居住,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期間也在 2 年內,但因重購房地之總價(2,000萬)小於出售之房地價額(2,500萬),故陳小姐賣房地所繳納稅額,僅可依重購總價比例申請退還 80 萬元。
〔100萬元 ×(重購價額 2,000 萬元 ÷ 出售價額 2,500 萬元)= 80 萬元〕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計算公式 (與實際成交市價無關)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舉例來說:
許先生於112年12月1日出售自宅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許先生於113年12月看中三棟房子,想自其中選1棟,我們來算一算,這三棟房子分別可退還多少稅款?
(甲屋土地現值500萬元、乙屋土地現值430萬元、丙屋土地現值300萬元。)
甲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增值稅款)
=500萬-(450萬-50萬)=A(10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100萬
結論:購買甲屋原來已繳的增值稅款50萬元可全數退回
乙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430萬-(450萬-50萬)=A(3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30萬
結論:購買乙屋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30萬元丙屋: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300萬-(450萬-50萬)=A(-100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萬>-100萬
結論:購買丙屋無法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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